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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筆者延續《行政法題型破解》的成功經驗,瞭解到當初把該書類型設定於律師司法官的讀者,對於要準備高考三四等、司法特考三四等、警察特考及地方特考的讀者,使用上都有所顧慮及畏懼,所以在此除了特別蒐集司法三四等(不含司律法研所)以外,還納入地方特考、警察特考及高考三四等考題,讓準備上開類別國家考試的讀者,能透過此書的反覆練習,增加對於行政法解題的信心。而如果使用完本書仍想多看看一些較為深入的考題,歡迎讀者多加參考筆者《行政法題型破解》一書!我們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幫助大家快速上榜!
 

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周凌


  台大法研所
  司法官特考及格

周董

  政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目錄

本書使用說明 1
 
Chapter1總論
Section1行政與私法 1-2
一、行政之種類 1-2
二、公私法之區別實益 1-3
Topic1 公私法事件之區別 1-4
1.1.1 公私法關係之區別【91司特─檢事官(三等)】 1-4
1.1.2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1【98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7
1.1.3 司法審判二元訴訟制度2【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10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1-12
1.1.4 釋字第758號解釋之審判權歸屬判斷【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1-14
Topic2 行政法與私法之適用關係 1-16
1.2.1 公法上之消滅時效【9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16
1.2.2 行政行為選擇自由之限制及公法上時效【10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19
1.2.3 行政法之法源【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1
Section2行政法基本原則-以依法行政原則為中心 1-23
Topic3 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1-24
1.3.1 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24
1.3.2 法律保留原則之內涵【93司特—檢事官(三等)】 1-27
1.3.3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99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30
1.3.4 給付行政行為是否得依職權撤銷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33
1.3.5 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35
Topic4 授權明確性原則 1-38
1.4 明確性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1-38
【99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1
【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1-43
Section3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Topic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1-44
1.5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97司特─檢事官(三等)】 1-44
Topic6 信賴保護原則 1-47
1.6.1 信賴保護原則【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1-47
1.6.2 土地公告徵收之信賴保護【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1-50
1.6.3 行政處分之撤銷【94司特—檢事官(三等)】 1-53
Topic7 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1-55
1.7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55
Section4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8
Topic8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 1-59
1.8.1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98司特─執行員(四等)】 1-59
【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3
【103司特─法警(四等)】 1-63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4
【9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4
1.8.2 行政裁量之瑕疵1【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5
1.8.3 行政裁量及裁量瑕疵之類型【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67
1.8.4 行政裁量之瑕疵2【103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69
【105司特─法警(四等)】 1-71
【10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2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1-72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1-73
Section5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1-75
Topic9 特別權力關係概論 1-75
1.9 特別權力關係之救濟【102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75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79
【95司特─執行員(四等)】 1-79
Topic10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1-80
1.10.1 大學自治、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見解【101高考─法制(三級)】 1-80
1.10.2 學生與學校特別權力關係之瓦解【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1-83
1.10.3 高中生手機遭沒收,可否行政救濟?【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1-85
【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1-89
Topic11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類型-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關係 1-90
1.11 公立學校教師遭申誡之懲處決定救濟【108高考─法制(三級)】 1-90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1-93
 
Chapter2行政組織法
Topic1 行政主體 2-2
2.1 行政法人之概念【100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2-2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94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2-5
Topic2 行政機關 2-6
一、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區別 2-6
2.2.1 行政機關vs.內部單位【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
【95司法官】 2-8
二、獨立機關 2-10
2.2.2 獨立機關【103司特─法警(四等)】 2-10
2.2.3 獨立機關之主管機關【97律師(節錄)】 2-15
Topic3 管轄權 2-18
一、管轄恆定與管轄變更 2-18
2.3.1 管轄恆定原則與例外【9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18
【104高考─法制(三級)】 2-21
2.3.2 管轄權之移轉【102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2-22
二、委託行使公權力 2-25
2.3.3 委託行使公權力【99司特─檢事官(三等)】 2-25
【106司特─書記官(三等)】 2-27
2.3.4 行政委託vs.行政助手【103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27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30
三、職務協助 2-31
2.3.5 職務協助【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31
【104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2-33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2-33
Topic4 公務員 2-34
一、公務員服從義務 2-34
2.4.1 公務員之服從義務【97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2-34
【108台灣港務公司新進人員甄試─法務(師級)】 2-36
【90司法官(節錄)】 2-36
2.4.2 禁止程序外接觸【102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38
【104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2-40
二、公務員保障 2-41
2.4.3 救濟制度【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2-41
【99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2-42
2.4.4 考績丙等及工作調整之救濟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44
【106高考─法制(三級)】 2-46
【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47
2.4.5 不服考績丙等之救濟對象【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2-52
2.4.6 司法懲戒與刑事處罰【107高考─法制(三級)】 2-55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2-58
2.4.7 懲戒vs.懲處【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2-59
2.4.8 免職處分之救濟【101司特─法警(四等)】 2-61
【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2-62
2.4.9 免職處分前之陳述意見【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2-63
 
Chapter3行政作用法
Topic1行政處分 3-2
一、行政處分之定義與要素 3-2
3.1.1 行政處分之判斷【98司特─法警(四等)】 3-2
3.1.2 檢舉函復之特性【101專利師】 3-4
【103司特─執行員(四等)】 3-8
【108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8
3.1.3 陳情函復之性質【98律師】 3-9
【106司特─法警(四等)】 3-12
3.1.4 同意備查之性質【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3
二、一般處分 3-16
3.1.5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觀念通知之區別【102專利師】 3-16
【103司特─法警(四等)】 3-19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9
3.1.6 公營造物【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0
3.1.7 行政行為之救濟【96律師】 3-23
【92司特—檢事官(三等)】 3-25
【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
三、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3-27
3.1.8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1【9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7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28
3.1.9 重複處分vs.第二次裁決2【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9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1
四、多階段行政處分 3-31
3.1.10 多階段行政處分【99司特—檢事官(三等)】 3-32
3.1.11 傳統型雙階理論【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4
3.1.12 修正式雙階理論【97台大】 3-37
五、行政處分之廢棄 3-44
3.1.13 無效之行政處分【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45
3.1.14 行政處分廢止之損失補償【97高考─法律政風(三級)】 3-48
【103司特─檢事官(三等)】 3-50
3.1.15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101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50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52
3.1.16 附負擔之附款及廢止適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53
3.1.17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1【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55
【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58
3.1.18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2【102高考─法制(三級)】 3-59
【99司特─法警(四等)】 3-62
【100高考─法制(三級)】 3-62
3.1.19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起算時點【108關特─關稅法務(四等)】 3-64
3.1.20 公法上不當得利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67
【105司特─法警(四等)】 3-70
3.1.21 公法上不當得利2【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72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75
【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75
3.1.22 非基於行政處分給付之不當得利【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76
六、行政處分之附款 3-78
3.1.23 行政處分之附款【100關特─財稅行政(三等)】 3-78
【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80
3.1.24 附款之救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3-81
【101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83
【10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83
3.1.25 附款之判斷【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84
3.1.26 「有條件通過」之環評決定【101高考─法制(三級)】 3-86
3.1.27 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具體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89
Topic2 行政契約 3-93
一、行政契約之概念 3-94
3.2.1 行政契約之判斷【107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95
3.2.2 行政契約關係之認定【103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98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00
二、行政契約之類型 3-102
三、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3-102
3.2.3 行政契約之特別合法要件【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03
四、行政契約之效力 3-105
五、行政契約之履行 3-105
3.2.4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92律師】 3-105
【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級)(節錄)】 3-109
3.2.5 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效力
【100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09
3.2.6 行政契約中違約金之約定【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13
【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16
3.2.7 行政契約關係下之救濟及強制執行
【105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117
【101司特─執行員(四等)】 3-119
3.2.8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衝突之問題【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3-120
六、行政契約之爭訟 3-123
3.2.9 行政契約之調整與終止
【98鐵特─人事行政(高員三級)】 3-123
3.2.10 停止特約行為之性質
【100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25
3.2.11 公立學校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行為性質【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130
【100司特─檢事官(三等)】 3-132
Topic3行政命令 3-137
3.3.1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與個別變更【9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39
【101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二等)】 3-142
3.3.2 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44
3.3.3 行政規則【103司特─法警(四等)】 3-148
【104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150
3.3.4 行政規則之定性1【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51
【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53
3.3.5 行政規則之定性2【105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54
【99司特─法警(四等)】 3-157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57
3.3.6 解釋性行政規則對法院拘束性?【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58
【107司特─檢事官(三等)】 3-160
3.3.7 解釋函示變更後之效力【104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162
【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64
3.3.8 解釋函令之效力【98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165
【9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67
3.3.9 解釋性行政規則與法律保留關係【105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168
【105高考─法制(三級)】 3-170
【102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171
Topic4行政指導 3-172
3.4.1 行政指導【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172
【99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175
【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75
3.4.2 行政指導之活用【105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176
Topic5行政計畫 3-178
3.5 行政計畫之綜合考點【92司法官】 3-178
Topic6行政罰法 3-182
一、行政罰之概念及種類 3-182
3.6.1 行政罰與刑罰之區別【96司特─檢事官(三等)】 3-183
3.6.2 沒入之概念【94司特─檢事官(三等)】 3-185
3.6.3 沒入之例外【107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187
二、行政罰法之法律原則 3-190
3.6.4 空白處罰規定【90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1
【106高考─法制(三級)】 3-194
三、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3-196
3.6.5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196
【107高考─法制(三級)】 3-200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01
3.6.6 刑罰優先原則【104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03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09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0
【106司特─執行員(四等)】 3-210
3.6.7 同一行為經緩起訴處分後,得否再處以罰鍰?【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11
3.6.8 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103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13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15
3.6.9行政罰之裁量【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16
3.6.10 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18
四、行政罰之處罰對象 3-220
3.6.11 行為責任和狀態責任【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20
【106移民行政人員─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3-223
3.6.12 行政罰法第7條及比例原則之適用【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3-225
3.6.13 罰鍰處分作成並送達後,行為人死亡【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228
3.6.14 罰鍰處分作成前行為人死亡【96司特─執行員(四等)】 3-230
Topic7行政執行法 3-232
3.7.1 行政執行之種類【98司特─法警(四等)】 3-234
一、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 3-235
3.7.2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1【100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3-235
3.7.3 可替代性之行為義務2【97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37
【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39
二、即時強制 3-240
3.7.4 即時強制【94司法官】 3-240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43
【91司特─檢事官(三等)】 3-243
3.7.5 即時強制之救濟【101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4
【101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46
【100司特─法警(四等)】 3-246
3.7.6 即時強制之救濟【105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47
三、連續處罰之性質 3-249
3.7.7 連續處罰之性質【97原特─一般行政(三等)】 3-249
四、行政執行之聲明異議 3-252
3.7.8 聲明異議不服之救濟【100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2
【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5
【106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55
【107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56
Topic8行政調查 3-257
3.8.1 行政調查【95司特—檢事官(三等)】 3-257
3.8.2 行政調查實例運用【106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3-260
【106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3-262
【104司特─檢事官(三等)】 3-263
3.8.3 行政調查、程序行為暨卷宗閱覽請求權【108移特─移民行政(二等)】 3-264
Topic9行政程序法 3-268
一、行政程序法適用與正當法律程序 3-268
3.9.1 臨檢之正當法律程序
【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68
3.9.2 行政處分之效力
【100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3-271
【100經濟部所屬機構─法務】 3-272
3.9.3 送達【103一般警察─消防警察人員(三等)】 3-274
【103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3-276
3.9.4 行政程序法顯然錯誤類型之活用
【105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78
二、陳述意見程序 3-280
3.9.5 陳述意見程序【10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0
3.9.6 陳述意見程序及漏未記載不服之救濟方法
【101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3-283
3.9.7 行政處分之瑕疵【100司特─書記官(三等)】 3-286
【99關特─關稅法務(三等)(節錄)】 3-289
【104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289
【104移特─移民行政人員(四等)】 3-290
3.9.8 大學自治是否適用法律保留原則?【97律師】 3-291
【89司特─檢事官(三等)】 3-295
三、卷宗閱覽請求權與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區辨 3-298
3.9.9 卷宗閱覽請求權
【100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3-300
【105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3-302
3.9.10 卷宗閱覽權實例【106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3-303
【108高考─公職護理師(三級)】 3-305
 
Chapter4行政爭訟
Topic1暫時權利保護制度 4-2
4.1.1 假處分【101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3
4.1.2停止執行1【100司特─法警(四等)】 4-5
4.1.3停止執行2【92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7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9
4.1.4停止執行3【103鐵特─財經廉政(高員三級)】 4-12
Topic2訴願法 4-14
一、訴願類型與提起要件 4-14
二、訴願管轄 4-14
三、訴願之審理與決定 4-15
4.2.1 訴願程序之審理原則【96司特─檢事官(三等)】 4-15
四、訴願與其他爭訟程序之關聯 4-18
4.2.2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1【103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19
4.2.3 對交通裁決不服之救濟2【104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21
4.2.4 受理訴願機關逕為變更處分及訴願前置主義解釋【106移特─移民行政人員(三等)】 4-24
【107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27
4.2.5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之後續效力【106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28
4.2.6 遲到之處分【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32
【108司特─書記官(四等)】 4-35
Topic3行政訴訟法 4-37
一、行政訴訟類型概論 4-37
4.3.1 撤銷訴訟【100高考─法制(三級)】 4-37
4.3.2 行政處分定性與救濟暨程序行為理論
【108司特─檢事官(三等)】 4-39
4.3.3 理由之追補【106司特—檢事官(三等)】 4-43
【107司特─書記官(三等)】 4-46
4.3.4 撤銷訴訟之被告選擇【106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48
4.3.5 課予義務訴訟【99高考─法制(三級)】 4-52
4.3.6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及情況判決之運用
【108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55
4.3.7 利害關係人【104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61
【106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63
【108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4
4.3.8 鄰人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66
【99司特─執行員(四等)】 4-68
4.3.9 不法平等、第三人效力處分及鄰人訴訟【107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68
4.3.10 確認訴訟【100稅務人員─財稅法務(三等)】 4-71
4.3.11 確認訴訟之使用【105鐵特─事務管理(高員三等)】 4-74
【101司特—檢事官(三等)】 4-76
【103一般警察─行政警察人員(三等)】 4-77
【102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77
【98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4-77
【104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77
4.3.12 依法令行為及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106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4-79
4.3.13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98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4-84
4.3.14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訴訟對象【98警特─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4-85
【101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4-87
4.3.15 一般給付訴訟-結果除去請求權
【108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4-88
【108關特─關稅法務(三等)】 4-91
【108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4-92
二、行政法院判決拘束力 4-93
4.3.16 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93司特─檢事官(三等)】 4-93
 
Chapter5國家責任

Section1國家賠償 5-2
一、國家賠償責任之理論與原則 5-2
二、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與要件 5-2
Topic1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3
5.1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99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3
【103調特─法律實務組(三等)】 5-6
Topic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7
5.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100身特─一般行政(三等)】 5-7
Topic3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5-9
5.3.1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102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9
5.3.2 國家賠償法之綜合適用【105地特─一般行政(三等)】 5-12
【108一般警察─警察法制人員(三等)】 5-15
5.3.3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責任性質【100司特─執行員(四等)】 5-16
5.3.4 公有公共設施之瑕疵【107關特─一般行政(四等)】 5-19
三、國家賠償程序與行政爭訟程序之關聯 5-21
Topic4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 5-22
5.4.1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90律師】 5-22
【102司特─行政執行官(三等)】 5-24
5.4.2 絕對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相對第一次權利保護和確認訴訟使用【107高考─一般行政(三級)】 5-24
5.4.3 合併請求訴訟遭裁定駁回時,國家賠償之部分應如何審理?【98司特—檢事官(三等)】 5-27
Section2損失補償 5-32
Topic5損失補償 5-32
5.5.1 特別犧牲理論【90司特—檢事官(三等)】 5-32
【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36
5.5.2 既成道路之補償請求權【101專利師】 5-37
5.5.3 地上權徵收【106上校轉任─一般行政】 5-39
 
索引 Ⅰ
 

六版序

  非常感謝讀者熱情的支持,讓本書又來到第6版,還是對於考前無法購得此書之考生感到抱歉,因為出版社有其成本管控考量,在考前要再加刷實在有其難度。筆者也當過考生,考前的徬徨迷惘是必經的過程,能在考前有任何一點點工具或事情能增加考前安定感,都是無價的。此次改版嘗試刪除一些題目,更增加了當年度108年海量的高考類科行政法考題,更針對前版有些擬答做了修正或潤飾,以及增加一些章節說明,希望能讓讀者在閱讀上能更加順暢,整體來說本次改版幅度不算小。

  觀察考選部對於行政法這科有越來越重視之趨勢,相對地,參加高考各類科的考生,似乎對於行政法大多抱著恐懼甚至產生討厭的感覺,但對於上榜來說,這科似乎又不能放棄,故處於非常矛盾的心態。其實行政法這科說真的的確是包山包海,例如隔壁棚的民事訴訟法就獨立成一科,但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法這科只是一部分,還有訴願法、更有貫穿全科的行政程序法、更有後階段國家賠償法…… = =,這樣分析起來,行政法要投報率似乎很低?其實不然,畢竟考試是考試,並不是學術研究,只要考試會考的我們會寫就好XD,所以本解題書就是在幫助大家以「真正有考過、會考的、考試應該要會的」角度來重新認識行政法。

  本書作為高考行政法各類科的考試用書,目標就是讓使用過的讀者對於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書前.indd 9 2019/11/13 下午 04:52:18

  在面對行政法申論考試時,不再恐懼,人對於自己無法掌握的東西總是會感到恐懼,可是當你嘗試克服它後,你會發現其實沒有想像中的這麼困難甚至遙不可及,這樣講實在很抽象。具體而言,以行政法考試來說,曾經考過的爭點,考試上一定要能掌握,這個是上榜的基本盤,但你遇到沒有看過的爭點該怎麼辦呢?此時你應該要更加開心才對,代表應該沒有人會寫,此時大家各憑本事,我相信如果你認真讀過此本小書,有些基本盤的東西其實都可以拿出來寫,有時候會意外的高分。筆者拿我考上那年經驗來分享給大家,當年在考行政法該科,就有上面這種感覺,會寫的決議或內容基本盤我都有穩住,不會寫的題目真的就是靠推的(不知所云?),其實考完也覺得炸裂了!應該要再考一年(考完立刻打電話給讀書會夥伴說完蛋了,應該又要再考一年了),結果那年筆者行政法竟然拿了73分的分數,據說全國前幾高。畢竟考試是種相對概念,當你比別人好一點點,就有很高的機會上榜。

  而觀察這幾年行政法出題,非常喜歡直接找近年的行政法決議、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甚至大法官釋字,這些實務見解準備上投報率非常高,筆者在準備考試時,至少會上網將近三年的決議、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自己(或是找朋友一起分工)複製貼下來研讀,大家不要以為會花很多時間,其實決議一整年不會超過5個,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一年也才開1-2次,整理一下不會花很多時間,觀察108年考題真的很多題都是直接把座談會和決議問題直接拿來考,這種有讀過就一定會的,考前務必花時間研讀。

  這版序似乎寫太多了,這些都是看到考生的一些困惑有感而發,還是要鼓勵大家,有努力絕對不會白費,真的只是早晚問題。如果讀者在讀本書有任何問題或是不懂的地方,歡迎直接跟讀享出版社聯絡(粉絲團或是E-MAIL皆可),我會盡快回覆大家。

  最後要將本書獻給我最親愛的母親,我還是很想妳,希望妳在天上一切都好。

周凌、周董
2019年末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641437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656頁 / 17 x 23 x 3.45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6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蘋果是一個在許多方面征服了世界的品牌-它幾乎無處不在,其設備可以從遠處辨認,因此廣受歡迎。(暴露年齡的來了哦) 當然,這還不是全部。沒有哪個品牌可以突然冒出數十億美元的技術來,而且蘋果公司在iPhone改變我們使用手機的方式之前就已經在製造計算機。 ... 為了使您瀏覽愉快,小編收集了這些計算機的一些圖像。其中一些是標誌性和令人難忘的,但另一些可能並不那麼知名。 Mac 128K(1984年) ... Apple的Lisa計算機可能早於原始的Mac,但標誌性的命名方式意味著我們對記住其下一個設備的全部興趣更加濃厚。 Mac II(1987年) ... 小編認為,從顯示器的第一代產品到第二代的Mac產品的轉變很有趣,因為顯示器與計算機的主要部件分離了。Apple最終會扭轉這種局面。 Mac Portable(1989年) ... 不要誤會小編的意思,如果今天我們不得不將這種野獸真正地放在包里,我們不會感到興奮,但是可攜式電腦的意義顯而易見。它是第一臺由電池供電的Mac,顯然預示著筆記本電腦時代的開始。另外,小編是該光標控制球的忠實擁護者。 Mac Classic(1990) ... 它不一定是Apple製作的Mac的第一個版本,但仍可以識別該計算機屬於該系列設備,並且可以立即識別其方形設計和粗大滑鼠。就消費者而言,這就是一切的開始。 Powerbook 100(1991年) ... 從實際的便攜性和設計的現代性來看,從Mac Portable到第一臺Powerbook的飛躍是驚人的。儘管光標球和某些按鈕顯然已經過時,但仍可以立即識別為現代意義上的筆記本電腦。 Powerbook Duo 210(1992年) ... 即使只是一年後,您也可以看到Apple的設計理念進一步向前邁進了一步,使機器的大多數邊緣都變得圓潤,使用戶介面更加優化了。 PowerBook 500(1994年) ... 這又邁出了一大步,增加了立體聲揚聲器,最引人注目的是蘋果的第一個觸控板。鑒於它最終將成為高質量觸控板的無可爭議的大師,這是其設計開發中的重要時刻。 PowerBook 1400(1996年) ... 如您所知,在90年代,Apple最令人難忘的設計工作是在Powerbook系列上進行的(儘管很快就會改變)。這種型號而言意義重大,因為它是Apple設法將邊框縮小到較小的笨重尺寸的第一個型號,從而使外觀更具現代感。 Power Mac G3(1997年) ... 就是這樣-您一直在等待的時候,蘋果公司決定打破常規,製造出真正看上去與眾不同的機器。那種藍色和白色的塑料(只有G3的一種版本,也有更多的無聊之處)是一個巨大的開始。 iMac(1998年) ... 你會看看嗎?iMac的Bondi Blue配色方案的大膽性不應該被低估-它毫不羞恥地矮胖而響亮,但是提出了一個論點,即個人計算機不必無聊查看和使用。它是一個設計圖標,但對於蘋果隨後會使用多少小寫字母「 i」,它的使用也值得注意。 iBook G3(1999) ... 現在我們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蘋果公司90年代末期轉向了一系列產品,這些產品對消費者更有意義,並且使用和擁有時看起來很有趣。iBook非常狂野,具有恆定的曲線和明亮的塑料設計,但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Power Mac G4 Cube(2000) ... 您可以在這種大膽的設計中看到蘋果公司長期設計大師喬尼·艾夫(Jonny Ive)的手,顧名思義,它是長方體,其金屬和塑料的組合具有強烈的未來主義色彩。我們真的無法想像如果現在揭開面紗,人們會怎麼做。 Powerbook G4(2001) ... 在這裡,我們的設計旅程已經接近尾聲,您可以看到以下事實:從2001年開始的Powerbook G4甚至與最新的Macbook Pro筆記本電腦確實具有一些明顯的設計特徵-這是多麼永恆蘋果選擇的設計已經成為。憑藉其金屬外觀和簡潔的線條,這是Apple筆記本電腦霸主地位的開始。 iMac G4(2002) ... 不過,在臺式機方面,蘋果仍然袖手旁觀。iMac的下一個型號與之前的版本完全不同,它具有氣泡狀的底座和自由旋轉的螢幕-它不同於我們可以想到的任何其他計算機,並且使用起來確實非常好。就是說,它的設計並沒有真正激發出許多模仿者。 iMac G5(2004) ... 然後,我們的回顧將在下一個iMac版本中結束。就像之前的Powerbook一樣,您也許可以看到為什麼它是最終的入門產品:因為這是Apple在設計方面堅持使用的型號,並且儘管今天的Mac具有金屬機身,但減去了該版本的白色玻璃後,它們仍然顯然是用同一塊布剪下來的。在展臺上,最明顯的地方就是它,這可能與現在的新Mac一樣。 喜歡本文的朋友別忘了轉發、點讚、評論和關注哦!

 

 

 

 

 

文章來源取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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